本规定适用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的任何方式的考核。
一、学生须持本人校园卡(照片应清晰)或身份证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未带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本场考试按照旷考记,考核成绩以零分记载。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
二、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听从监考老师的指挥,按照考场座位表的安排就座,并检查和清理座位及附近区域,如有与考试相关内容应立即向监考老师说明,由监考老师作相应处理,否则在开考后视作本人的行为。考试过程中应自觉将本人证件放在桌面上,以备监考老师检查。
三、参加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参加开卷考试只准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笔记和必要的文具。学生不得携带手机、手提电脑、电子词典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书包须统一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地方。
四、在考试中,对试题除因印刷问题可举手询问外,其他一律不得询问。
五、除考试有明确规定使用铅笔答题的科目外,答卷一律使用黑色或者蓝色水笔和圆珠笔答题,不得使用红色笔或铅笔答题,否则考核成绩按照零分记载。
六、学生答卷完毕后,应将试卷、答卷和草稿纸一并交给监考老师,并及时离场。不得在考场与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七、学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监考教师将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未按考场规则或监考老师要求就座者;
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携带物品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者;
3、未交卷随意离开座位起立或走动者;
4、未经监考老师允许拿用他人考试用具或计算器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八、学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上述七之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拒不改正或重犯者;
2、把试卷、答卷或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
3、别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资料未加拒绝者;
九、学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1、 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笔记、资料等物品或使用非允许的资料者;
2、闭卷考试中在桌内、座位、文具盒、衣物、身上、试卷答卷下面等处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纸条、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3、传接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资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4、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资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5、上述八的第2条,经提示仍重犯者;
6、偷看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资料者;
7、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8、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间歇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并再次返回继续考试者;
9、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间歇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流考试内容者;
10、手机等不允许携带的设备放在身边并被监考老师发现(不论是否内含与考试相关内容);
11、对于采用计算机考试的课程,查看自带的存储设备或非老师允许的文件夹者(不论是否内含与考试相关的内容);
12、以提交论文、报告或作品等形式作为考核的课程,存在严重抄袭或伪造数据者;
本款所列情形,对认错态度良好者,适用记过处分;有拒不认错或毁坏证据等情节的,视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十、学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请他人代考(包括写论文等)或代他人考(包括写论文等),且在学期间无其他违纪记录,并在事后认错态度良好者;
2、利用手机等设备接收或传送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且在学期间无其他违纪记录,并在事后认错态度良好者;
3、利用手机等设备的上网功能搜索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且在学期间无其他违纪记录,并在事后认错态度良好者;
4、利用上厕所间歇将答卷或试题带出考场,由他人作答或他人协助作答,且在学期间无其他违纪行为,并在事后认错态度良好者;
5、交换答卷做题或者在答卷上填写他人的姓名或学号信息,且在学期间无其他违纪记录,事后认错态度良好者;
6、请他人在答卷上填写自己的姓名和学号信息,且在学期间无其他违纪记录,事后认错态度良好者;
7、窃取试卷或答案,未进行传播,且在学期间无其他违纪记录,事后认错态度良好者;
8、利用威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无论该课程的总成绩是否被更改,且在学期间无其他违纪记录,事后认错态度良好者;
9、对于采用计算机考试的课程,访问他人的电脑窃取答案或访问网络,且在学期间无其他违纪记录,事后认错态度良好者;
十一、学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符合十之任一情况,且拒不认错或者销毁证据者;
2、符合十之任一情况,且在学期间有其他违纪记录者;
3、再次达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4、组织作弊者;
5、窃取试卷或答案,并进行传播者。
十二、考试过程中或结束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且未返回继续作答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按照零分处理。
十三、本规则除适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外,也适用其他单位组织的各类考试。
十四、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本专科生考场规则》停止使用。
十五、未尽事宜又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3年10月30 日